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近期对两位总监理工程师进行了追责处罚。这两人因为未严格履行监理职责,导致人员死亡和经济损失,并且在签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要求。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的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对这两起事故中的两位总监理工程师进行行政处罚,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3或6个月。具体情况如下:
处罚对象一:刘某某
事故情况:2022年9月2日,临沂市兰山区中国国际酒店用品商贸城项目二期G区工地发生一起塔机安装过程中上部结构倾覆坠落事故,造成2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达到510万元。根据《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关于临沂市兰山区中国国际酒店用品商贸城二期G区项目“9.2”塔机坠落一般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临兰政字〔2023〕3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处罚原因:刘某某作为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明知塔机安装作业无手续,接到塔机安装作业人员不足的报告后,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4条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监理责任。
处罚对象二:吕某某
事故情况:2021年7月26日,晋中市中凯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万科·紫郡小区项目雨水管线接驳工程管沟开挖作业中,管沟发生局部坍塌,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38万元。
处罚原因:吕某某作为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在施工现场未认真开展安全检查,未对施工实施监管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监理责任,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4条规定。
根据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三起一般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市政函〔2021〕44号),该事故被认定为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处罚原因是吕某某作为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收到监理员报告关于管沟施工存在隐患的通知后,没有严格履行监理职责,没有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监理责任。
文章版权声明:除非注明,否则均为瑞云快修原创文章,转载或复制请以超链接形式并注明出处。
还没有评论,来说两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