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网游遭换皮”抄袭?代表建议:将游戏列著作权作品类别

小王
近年来,网络游戏产业快速发展。据数据显示,到2023年,我国游戏市场规模将首次突破3000亿元,市场规模约占全球四分之一。游戏产业已成为中国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之一。全国人大代表、上海交通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特聘教授黄勇平调研后发现,数字经济新兴领域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正给司法审判实务带来不确定性,也给实践中侵权案件侦查过程提出了更多挑战。

原创网游遭换皮”抄袭?代表建议:将游戏列著作权作品类别

就网络游戏而言,长期以来存在“山寨”、剽窃、换皮等问题,严重扰乱了行业竞争秩序。这些问题打击了原创企业的研发信心。黄勇平解释说,网络游戏产品包含多种元素,如人物角色、音乐、美术画面、视频动画等游戏画面直接显现的内容(俗称游戏的“皮肤”),以及游戏玩法规则和机制(俗称游戏的“骨架”),共同构造出网络游戏整体。而侵权者通过抄袭核心知识产权“骨架”的游戏玩法规则和机制,开发替换外在表达内容(皮肤)的产品,轻而易举“照猫画虎”推出侵权竞品,在短期内牟取非法利润,伤害了游戏企业的创新动力,阻碍了行业的良性发展。 但与此在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中,网络游戏没有被明确规定为作品类型。在司法实践中,很难认定网络游戏为作品并进行保护。要么将完整游戏进行分拆、分案裁量,但依据文字、美术、音乐等单个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类型进行拆分维权,导致诉讼成本过高,取证难度大,游戏整体的创新内容难以纳入保护范围,按拆分作品类型计算赔偿导致获赔数额偏低等。这给司法审判实务带来了不确定性,也给实践中侵权案件侦查过程提出了更多挑战。黄勇平提议,应进一步完善著作权法,将网络游戏纳入新的独立作品类型,明确其为著作权法法定作品类别。应对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进行配套修正,对“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进行解释说明,将网络游戏纳入其中或在对网络游戏作品独创性表达和实质性对比等方面进行明确。应将网络游戏列为“视听作品”进行明确。试图在网络游戏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进一步推进,黄勇平建议最高法院制定有关网络游戏的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引文件,并在多省市实践的基础上开展“小切口”探索,以提升各级法院就此类案件的审判质量和效率,推动网络游戏知识产权保护案件司法实践,提高行业保护认知。还应在网络游戏等新兴领域进一步推进落实知识产权协同保护机制,通过共同深化监管、执法、司法、企业衔接协作协同联动,推动构建知识产权协同保护体系,形成知识产权保护合力,为行业提供更有力的法治保障,促进新兴领域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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