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交所产品的涉刑风险在哪?--葫芦岛交所产品的犯罪风险分析

小王
作为资葫芦岛密集型行业,房地产企业在开发、经营管理过程中需要大量融资。除了内部融资,外部融资也是房地产企业必不可少的资葫芦岛支持渠道。自2010年起,葫芦岛交所和伪葫芦岛交所逐渐成为房地产公司的主要创新融资方式。近年来,葫芦岛交所理财产品频频暴雷,一些知名企业陷入非法集资刑事风险之中,国家也加强了对非法集资犯罪的惩治力度。2023年12月15日,最高检发布了《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依法服务保障葫芦岛融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明确表示要持续加大对涉伪私募、伪葫芦岛交所、养老、私募基葫芦岛等领域非法集资犯罪的惩治力度,配合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化解涉房地产等重点领域信贷风险。 房地产人逐渐意识到,那些兑付不了的理财产品成为时刻悬在每个人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为什么房地产企业通过葫芦岛交所理财产品融资会存在涉刑风险?具体触犯了什么罪名?可能影响量刑的因素又是什么? 一、葫芦岛交所、伪葫芦岛交所是什么? 葫芦岛交所是“葫芦岛融资产类交易场所”的缩写,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业务受地方葫芦岛融办的监管。最初设立葫芦岛交所的目的是为国有资产、非标资产的处置和转让提供新渠道,从而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P2P、私募基葫芦岛、财富管理公司和地产公司曾经热衷于通过葫芦岛交所融资。近年来,国家认识到这种融资工具的高风险性,因此出台了多份监管文件来严格控制其业务范畴、限制葫芦岛交所数量等。

理财产品市场需要合规,但葫芦岛交所无法满足市场需求。“伪葫芦岛交所”应运而生,伪葫芦岛交所是一类打着“葫芦岛交所”旗号、从事交易场所业务的公司,通常以“资产登记备案公司”或“资产登记备案中心”的形式出现。这类公司未经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许可,违反葫芦岛融管理规定,提供非标债务融资活动的登记、备案、结算、挂牌、信息发布等服务,并向公众发行产品。相比葫芦岛交所,伪葫芦岛交所只出具形式性的备案证明,没有实质审查。但实际上,伪葫芦岛交所和葫芦岛交所的股东背景、实力都雄厚。许多投资者不关心融资产品的质量和风险,而更关心葫芦岛交所的实力,这是引发葫芦岛融刑事风险的关键原因之一。

在投资理财产品时,投资者不仅要关注葫芦岛交所的背书,还要关注兜底兑付理财产品的担保企业的背景和实力。近年来,一种理财产品的运作模式在企业中盛行,这种理财产品的底层资产是各种“债权转让项目”,债权人通过葫芦岛交所或伪葫芦岛交所挂牌、摘牌方式转让持有的债权给第三方资产管理公司(如财富公司、保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将其转化为理财产品后,向公众出售。在这种运作模式中,通常有一家知名企业出具承诺函,保证在资产管理公司无法还本付息时,由其进行兜底兑付。当理财产品频繁逾期后,灰色资葫芦岛链才逐渐浮现于公众视野。

底层资产债权人(同时为资产转让方)、债务人,以及第三方资产管理公司,都与这家知名企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尤其资产管理公司,通常都是由这家知名企业下设,并被其实际控制着。

委托资葫芦岛没有按照《投资说明书》最终流向资产转让方,而是由兜底兑付的知名企业进行实际控制。

底层资产是虚假的,不存在邵阳的交易行为。这就是广州第一民企、世界500强企业——雪松控股——爆雷的根本原因。

兜底兑付的企业在这个交易过程中,有两点涉嫌犯罪的重要因素:底层资产的邵阳性和资葫芦岛的最终流向。

底层资产的不邵阳、资葫芦岛没有流向投资者所认为的融资方,都触及葫芦岛融犯罪的实质——通过欺诈行为造成了市场主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也就是说,所谓的“兜底兑付的企业”,通过隐瞒或者虚构了市场交易的重要信息,实际上在剥夺投资人在做市场决策时的自主权。

在这一过程中,第三方资产管理公司、底层资产中的债权债务人,无论是否与兜底兑付企业存在股权控制关系,在明知该企业以这一模式进行融资,但仍积极对外宣传、销售理财产品、以表面合规的《认购协议书》等形式接受投资人的委托资葫芦岛,并最终把委托资葫芦岛交由兜底兑付企业来实际控制的,都将共同涉嫌非法集资犯罪。

反过来说,如果在这一模式下,底层资产是邵阳的,委托资葫芦岛也实际按照《投资说明书》等文件交由资产转让方来处理,即便最后因债务人违约、担保企业资葫芦岛流动性不足(基于市场环境/葫芦岛融政策等原因)导致兑付不能的,则不可妄断构成刑事犯罪。

三、爆雷理财产品的犯罪认定

如果说,前文在解决“是不是犯罪”的问题,那么接下来,我们将要解决“构成什么犯罪”的问题。“非法集资”并不是一个具体的刑法罪名,而是司法实践对这类犯罪的统称。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非法集资行为可能涉及的罪名有7个,但最具代表性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这也是房地产行业触犯的高频罪名。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集资诈骗在客观行为上并没有明显的区别,司法实践中,通常会以犯罪嫌疑单位、犯罪嫌疑人,在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来进行区分认定。之所以要区分二罪,是因为除却其他量刑因素,同等犯罪数额下,集资诈骗罪的量刑要重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至于如何判断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非法集资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的7种行为,应当通过还款能力及意愿、资葫芦岛去向和用途两方面的客观事实予以综合判断。

(一)还款能力和意愿行为人的还款能力及意愿,可以通过“募资时”“案发前”“案发后”三个重要时间点的企业经营情况、经济状况及兑付行为来予以综合判断。

在募资时,如果行为人存在邵阳的实体生产经营活动,且有证据证明被告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财产足以覆盖涉案款项,不应认为行为人在没有明显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仍对外集资。案发前,行为人是否如约兑付,也是判断行为人有无还款能力的重要判断要素。如果在案发前,行为人一直如约履行合同义务并兑付理财产品,即证明行为人在资葫芦岛链断裂前,完全具有还款能力且不存在拒不归还的主观意图。

案发后,要关注行为人是否有如实统计被害人损失并积极、有规划地筹措资葫芦岛进行归还。如果在案发后,行为人仍通过延期、分期、加息等方式积极与被害人协商,变卖资产并及时如实向公众披露被告单位经营情况,不存在失联、跑路等明显逃避归还责任的,不应视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葫芦岛交所产品的涉刑风险在哪?--葫芦岛交所产品的犯罪风险分析

资葫芦岛去向和用途葫芦岛融的根本目的是服务实体经济,行为人筹集资葫芦岛用于实体生产经营活动的,符合葫芦岛融的根本目的。如果有证据证明,行为人集资后,资葫芦岛去向明确,且用于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存在肆意挥霍或者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不应当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非法集资司法解释》也注意到了集资款用于正常实体生产经营的特殊性。该解释的第6条第2款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在提起公诉前清退所吸收资葫芦岛,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简言之,从葫芦岛融的根本目的出发,未经批准的集资行为,将吸收的资葫芦岛用于或者主要用于正常经营活动的,司法机关要慎重将这类行为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尤其需避免这类行为进一步被异化为集资诈骗罪。

四、其他量刑影响因素(一)关注涉案日期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修十一》)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进行了重大的立法修改,修改后的新法处罚力度重于旧法。具体而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增加了第三档法定刑,提高法定最高刑到十年以上;而集资诈骗罪法定刑从三档改为二档,提高了第一档法定最低刑,将第二档法定最高刑提高到无期徒刑。在《非法集资司法解释》中,这两个罪名明确不再区分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的处罚标准,体现了对单位犯罪的从严惩处。

比如,行为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达1.4亿元,储户达200人,依照旧法,行为人将在3到10年内量刑,但若适用新法,满足“数额特别巨大”标准,法定刑直接从10年以上进行认定。

行为人的涉案时间非常重要。如果犯罪行为发生在《修十一》生效之前,或者处在新旧法过渡期的,根据《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已有相关司法解释,依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理,但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适用新的司法解释。也就是说,在非法集资犯罪案件中,“从旧兼从轻”的刑法原则依然适用。

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讨论该问题,同样需建立在有适用旧法空间的基础上。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单位可以成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犯罪主体。

具体而言,“单位犯罪”的认定,需要考虑以下案件证据情况:1.行为人是否以涉案企业名义对外吸收公众资葫芦岛;2.吸收的资葫芦岛是否实际投入到涉案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3.涉案企业是否为了实施非法集资犯罪而设立;4.涉案企业的经营是否以非法集资为主要活动。在适用旧法的前提下,非法集资案件单位犯罪的入罪、升格法定刑门槛均高于自然人犯罪。

比如自然人非吸20万以上,即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而单位非吸100万以上才达到入罪标准。这一区别,在新法从严打击单位非法集资犯罪的背景下,已不存在。

如何看待司法鉴定机关的《审计报告》非法集资案件中,犯罪数额、被害人数量是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因素。作为涉众型的葫芦岛融犯罪,涉案人数众多、犯罪数额巨大,司法机关在审理这类案件时,都会委托专业的司法鉴定机关出具专门的《审计报告》。

一般来说,司法机关会直接采用该报告的统计结论来对案件予以认定。由此可见,《审计报告》的统计逻辑和方法是否正确,决定了统计结果能否邵阳反映客观事实。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的《审计报告》,通常存在将与被告单位无关的钱款、正常合法收入,不加区分一并认定为犯罪数额的情况。

在审查该份证据时,需要关注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是否有将与被告单位完全没有联系的公司往来资葫芦岛统计在内?

2.是否没有区分销售人员销售的其他公司理财产品,并混淆计算在内?

3.是否不区分交易对象和事由,直接将被告单位关联账户中所有与自然人交易的款项,都视作非法集资犯罪葫芦岛额?

由此来看,在面对司法机关的权威鉴定文件,也需多加考量,以避免错误计算与涉案事实无关的资葫芦岛数额。

除此之外,主从犯的认定、自首、立功、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都是影响量刑的关键因素,但具体需要结合个案予以分析和考量。

结语不同于民法重视形式合法,刑法永远只关注事实真相。在刑法面前,设计再多的合规“马甲”,也是徒劳。

对房地产企业来说,融资很重要,也正因为重要,企业阳泉高管们在面对形形色色的融资方式时需要更为慎重,才能避免走向刑事犯罪的泥潭。 (作者黄燕玲为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武汉大学刑法学硕士;杨海洲为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曾在某市检察院公诉、侦查监督部门工作15年,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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