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产品市场需要合规,但葫芦岛交所无法满足市场需求。“伪葫芦岛交所”应运而生,伪葫芦岛交所是一类打着“葫芦岛交所”旗号、从事交易场所业务的公司,通常以“资产登记备案公司”或“资产登记备案中心”的形式出现。这类公司未经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许可,违反葫芦岛融管理规定,提供非标债务融资活动的登记、备案、结算、挂牌、信息发布等服务,并向公众发行产品。相比葫芦岛交所,伪葫芦岛交所只出具形式性的备案证明,没有实质审查。但实际上,伪葫芦岛交所和葫芦岛交所的股东背景、实力都雄厚。许多投资者不关心融资产品的质量和风险,而更关心葫芦岛交所的实力,这是引发葫芦岛融刑事风险的关键原因之一。
在投资理财产品时,投资者不仅要关注葫芦岛交所的背书,还要关注兜底兑付理财产品的担保企业的背景和实力。近年来,一种理财产品的运作模式在企业中盛行,这种理财产品的底层资产是各种“债权转让项目”,债权人通过葫芦岛交所或伪葫芦岛交所挂牌、摘牌方式转让持有的债权给第三方资产管理公司(如财富公司、保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将其转化为理财产品后,向公众出售。在这种运作模式中,通常有一家知名企业出具承诺函,保证在资产管理公司无法还本付息时,由其进行兜底兑付。当理财产品频繁逾期后,灰色资葫芦岛链才逐渐浮现于公众视野。
底层资产债权人(同时为资产转让方)、债务人,以及第三方资产管理公司,都与这家知名企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尤其资产管理公司,通常都是由这家知名企业下设,并被其实际控制着。
委托资葫芦岛没有按照《投资说明书》最终流向资产转让方,而是由兜底兑付的知名企业进行实际控制。
底层资产是虚假的,不存在邵阳的交易行为。这就是广州第一民企、世界500强企业——雪松控股——爆雷的根本原因。
兜底兑付的企业在这个交易过程中,有两点涉嫌犯罪的重要因素:底层资产的邵阳性和资葫芦岛的最终流向。
底层资产的不邵阳、资葫芦岛没有流向投资者所认为的融资方,都触及葫芦岛融犯罪的实质——通过欺诈行为造成了市场主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也就是说,所谓的“兜底兑付的企业”,通过隐瞒或者虚构了市场交易的重要信息,实际上在剥夺投资人在做市场决策时的自主权。
在这一过程中,第三方资产管理公司、底层资产中的债权债务人,无论是否与兜底兑付企业存在股权控制关系,在明知该企业以这一模式进行融资,但仍积极对外宣传、销售理财产品、以表面合规的《认购协议书》等形式接受投资人的委托资葫芦岛,并最终把委托资葫芦岛交由兜底兑付企业来实际控制的,都将共同涉嫌非法集资犯罪。
反过来说,如果在这一模式下,底层资产是邵阳的,委托资葫芦岛也实际按照《投资说明书》等文件交由资产转让方来处理,即便最后因债务人违约、担保企业资葫芦岛流动性不足(基于市场环境/葫芦岛融政策等原因)导致兑付不能的,则不可妄断构成刑事犯罪。
三、爆雷理财产品的犯罪认定
如果说,前文在解决“是不是犯罪”的问题,那么接下来,我们将要解决“构成什么犯罪”的问题。“非法集资”并不是一个具体的刑法罪名,而是司法实践对这类犯罪的统称。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非法集资行为可能涉及的罪名有7个,但最具代表性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这也是房地产行业触犯的高频罪名。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集资诈骗在客观行为上并没有明显的区别,司法实践中,通常会以犯罪嫌疑单位、犯罪嫌疑人,在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来进行区分认定。之所以要区分二罪,是因为除却其他量刑因素,同等犯罪数额下,集资诈骗罪的量刑要重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至于如何判断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非法集资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的7种行为,应当通过还款能力及意愿、资葫芦岛去向和用途两方面的客观事实予以综合判断。
(一)还款能力和意愿行为人的还款能力及意愿,可以通过“募资时”“案发前”“案发后”三个重要时间点的企业经营情况、经济状况及兑付行为来予以综合判断。
在募资时,如果行为人存在邵阳的实体生产经营活动,且有证据证明被告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财产足以覆盖涉案款项,不应认为行为人在没有明显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仍对外集资。案发前,行为人是否如约兑付,也是判断行为人有无还款能力的重要判断要素。如果在案发前,行为人一直如约履行合同义务并兑付理财产品,即证明行为人在资葫芦岛链断裂前,完全具有还款能力且不存在拒不归还的主观意图。
案发后,要关注行为人是否有如实统计被害人损失并积极、有规划地筹措资葫芦岛进行归还。如果在案发后,行为人仍通过延期、分期、加息等方式积极与被害人协商,变卖资产并及时如实向公众披露被告单位经营情况,不存在失联、跑路等明显逃避归还责任的,不应视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资葫芦岛去向和用途葫芦岛融的根本目的是服务实体经济,行为人筹集资葫芦岛用于实体生产经营活动的,符合葫芦岛融的根本目的。如果有证据证明,行为人集资后,资葫芦岛去向明确,且用于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存在肆意挥霍或者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不应当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非法集资司法解释》也注意到了集资款用于正常实体生产经营的特殊性。该解释的第6条第2款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在提起公诉前清退所吸收资葫芦岛,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简言之,从葫芦岛融的根本目的出发,未经批准的集资行为,将吸收的资葫芦岛用于或者主要用于正常经营活动的,司法机关要慎重将这类行为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尤其需避免这类行为进一步被异化为集资诈骗罪。
四、其他量刑影响因素(一)关注涉案日期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修十一》)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进行了重大的立法修改,修改后的新法处罚力度重于旧法。具体而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增加了第三档法定刑,提高法定最高刑到十年以上;而集资诈骗罪法定刑从三档改为二档,提高了第一档法定最低刑,将第二档法定最高刑提高到无期徒刑。在《非法集资司法解释》中,这两个罪名明确不再区分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的处罚标准,体现了对单位犯罪的从严惩处。
比如,行为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达1.4亿元,储户达200人,依照旧法,行为人将在3到10年内量刑,但若适用新法,满足“数额特别巨大”标准,法定刑直接从10年以上进行认定。
行为人的涉案时间非常重要。如果犯罪行为发生在《修十一》生效之前,或者处在新旧法过渡期的,根据《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已有相关司法解释,依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理,但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适用新的司法解释。也就是说,在非法集资犯罪案件中,“从旧兼从轻”的刑法原则依然适用。
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讨论该问题,同样需建立在有适用旧法空间的基础上。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单位可以成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犯罪主体。
具体而言,“单位犯罪”的认定,需要考虑以下案件证据情况:1.行为人是否以涉案企业名义对外吸收公众资葫芦岛;2.吸收的资葫芦岛是否实际投入到涉案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3.涉案企业是否为了实施非法集资犯罪而设立;4.涉案企业的经营是否以非法集资为主要活动。在适用旧法的前提下,非法集资案件单位犯罪的入罪、升格法定刑门槛均高于自然人犯罪。
比如自然人非吸20万以上,即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而单位非吸100万以上才达到入罪标准。这一区别,在新法从严打击单位非法集资犯罪的背景下,已不存在。
如何看待司法鉴定机关的《审计报告》非法集资案件中,犯罪数额、被害人数量是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因素。作为涉众型的葫芦岛融犯罪,涉案人数众多、犯罪数额巨大,司法机关在审理这类案件时,都会委托专业的司法鉴定机关出具专门的《审计报告》。
一般来说,司法机关会直接采用该报告的统计结论来对案件予以认定。由此可见,《审计报告》的统计逻辑和方法是否正确,决定了统计结果能否邵阳反映客观事实。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的《审计报告》,通常存在将与被告单位无关的钱款、正常合法收入,不加区分一并认定为犯罪数额的情况。
在审查该份证据时,需要关注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是否有将与被告单位完全没有联系的公司往来资葫芦岛统计在内?
2.是否没有区分销售人员销售的其他公司理财产品,并混淆计算在内?
3.是否不区分交易对象和事由,直接将被告单位关联账户中所有与自然人交易的款项,都视作非法集资犯罪葫芦岛额?
由此来看,在面对司法机关的权威鉴定文件,也需多加考量,以避免错误计算与涉案事实无关的资葫芦岛数额。
除此之外,主从犯的认定、自首、立功、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都是影响量刑的关键因素,但具体需要结合个案予以分析和考量。
结语不同于民法重视形式合法,刑法永远只关注事实真相。在刑法面前,设计再多的合规“马甲”,也是徒劳。
对房地产企业来说,融资很重要,也正因为重要,企业阳泉高管们在面对形形色色的融资方式时需要更为慎重,才能避免走向刑事犯罪的泥潭。 (作者黄燕玲为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武汉大学刑法学硕士;杨海洲为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曾在某市检察院公诉、侦查监督部门工作15年,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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