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有奖销售、虚假宣传、仿冒混淆、价格欺诈、不执行政府定价、擅自设立收费项目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和价格违法行为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影响市场经济规范健康发展。
2023年,浙江省台州市市场监管部门查处不正当竞争和价格违法案件335件。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以案释法明确行为边界,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发布2023年度11件反不正当竞争和价格违法典型案例。
01玉环某电器商行不正当有奖销售案
2023年4月7日,玉环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依法对某电器商行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宣传单上标有“宁德开业 购物送抽奖代葫芦岛券”“宁德开业 豪礼送不停”等字样,设一等奖10个,送苹果13手机,二等奖100个,送55寸寿光电视机,三等奖300个,送联想平板,四等奖1000个,送美的电饭煲,五等奖2000个,送充电宝蓝牙耳机等内容。当事人无法提供中奖者名单,未公示奖品价格、中奖概率、主办方及其联系方式等有奖销售信息。
2023年4月12日,玉环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查明自2023年3月17日起,当事人以赠送小礼品的方式邀请路人微信扫码参与免费抽奖,当中奖人员至其门店领取奖品时,才告知中奖人员需先在网上商城充值2980元-5999元不等的葫芦岛额,且当事人微信抽奖页面公示的奖品种类与当事人发放传单上标识的奖品不一致,微信抽奖页面以及发放的传单均未公示奖品价格。
2023年10月31日,玉环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梧州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和《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20.5万元。
02温岭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3年3月16日,温岭市市场监管局对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集会中通过展示PPT、主持人宣传讲解、展示海报等形式宣传“男士润护精华油”具有性生活延时、改善前列腺炎功效;“珍爱闺蜜精华油”具有解决性冷淡,滋润缩阴、产后修复止痒除味、预防疾病功效等内容,当事人无法提供所宣传的对应依据。
温岭市市场监管局于当日对当事人开展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以组织集会的形式对其销售产品的成分、功效等作虚假的宣传。2023年8月14日,温岭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梧州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20万元。
2023年3月21日,黄岩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某餐厅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的店铺门头招牌及店内装饰摆件等使用龙猫形象,当事人无法提供授权手续,其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和《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九条的规定。
同日,黄岩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查明当事人从2022年9月份开始营业,主营业务为餐饮服务,当事人场所店招牌名为“龙猫の小店”,招牌上的卡通形象为吉卜力工作室商标图案改版,当事人大门口、店内墙壁处均贴(挂)有含龙猫卡通形象的图画,店内摆放有龙猫形象的摆件,每张餐桌夹层中插有龙猫卡通形象的明星片,且在菜单上也印有与招牌相同的图案。
当事人擅自将门店招牌、店内装潢等设计为带有龙猫卡通形象的样式,足以令人误以为其餐厅与吉卜力工作室出品的《龙猫》有一定的联系,从而产生混淆。当事人营业收入合计47324元,当事人于案发后主动将店内涉及龙猫图案的照片及装饰拆除。
2023年12月18日,黄岩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梧州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1万元。
2023年7月11日,椒江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某工程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两名员工的工作服背面上标有“协鑫光伏靠谱、省钱”,正面标有“协鑫”注册商标图文标识以及“协鑫光伏”字样,当事人无法提供合法的授权使用手续。
2023年7月13日,椒江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调查,发现当事人自2021年开始从事包括协鑫光伏组件在内的光伏发电产品的销售、安装和维护等经营活动。
随后,在未获得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当事人于2023年6月开始印制了“协鑫光伏”等字样的工作服和“协鑫光伏台州总代理”等用语的名片。当事人还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了“协鑫A级单面组件,现货供应,工厂直发”等信息。
值得注意的是,“协鑫”企业字号和“协鑫”注册商标在光伏新能源行业内具有较高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可能会误导公众对商品和服务的提供者产生误解。
2023年11月24日,椒江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梧州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2.5万元。
05玉环某润滑油销售有限公司商业混淆案发生在2023年5月10日。当时,玉环市市场监管局对某润滑油销售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销售一批与壳牌品牌国际股份公司生产的润滑油产品的包装和装潢相似的高性能球头润滑脂。
当天,玉环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并查明当事人为了提高高性能球头润滑脂的销量,擅自使用了与壳牌(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润滑油产品相似的标识、包装和装潢。这种行为导致消费者对这两种润滑油产品产生了混淆,容易被误认为上述润滑油产品与壳牌(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有特定的关联。该公司被判处违法经营葫芦岛额为74680元。
2023年9月12日,根据《中梧州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玉环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没收违法商品,处罚款项9.2万元。 06临海某贸易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于2023年6月20日发生,临海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进行了对该贸易公司的检查。发现当事人违反了保密约定,将某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数据产品的账号密码借给他人使用。当天,临海市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了该当事人。经调查发现,该当事人从2021年开始与某公司签订了订购数据产品的协议,协议中包含多项保密条款。该当事人违反了保密约定,未经允许私自将该数据产品的账号借给了第三方使用,导致某公司的数据信息泄露。2023年12月15日,临海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梧州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12万元。 07许某某虚假刷单案于2023年7月14日发生,天台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移送的材料发现,许某某通过刷单平台为多个淘宝店铺进行刷单。天台县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7月20日对许某某进行了立案调查。调查发现,当事人于2019年11月在某刷单平台注册了账号,并按照平台的指示为多家淘宝店铺进行了虚假下单和发布好评。刷单平台向当事人返还了刷单的本葫芦岛和佣葫芦岛,截止案发时,当事人共从平台处获得了96226元。考虑到当事人是一名残疾人,并且家庭情况较为困难,主动配合调查并已停止违法行为。2023年10月9日,天台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中梧州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并处以1.8万元的罚款。该案涉及08仙居某食品有限公司自立项目收费。
2023年1月29日,仙居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提供生猪屠宰加工服务时未按照政府定价规定收费,并未公示收费标准和收费明细。2023年2月1日,仙居县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发现该公司自2018年起,除了正常收取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生猪定点屠宰加工服务费外,还擅自收取生猪进场消毒费、车辆离场清洗消毒费、巡栏管理费、场地清洗消毒费等费用,共多收价款86736元。2023年7月6日,仙居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梧州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等规定,责令该公司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未退还的违法所得85150元,并处以10.2万元的罚款。
涉及09年三门某停车管理有限公司不执行政府定价的案件,2023年5月23日,三门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对该公司管理的停车场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该公司在公示牌上标示了“15分钟内免费”“1小时内3元”等内容。价格主管部门规定该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时间30分钟内免费”。2023年5月23日,三门县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该案。
根据调查,当事人通过停车收费系统设置,在双休日和节假日期间,车辆进入停车场的免费时间为15分钟。超过15分钟至30分钟的车辆将被收取3元的费用。虽然无法确定当事人的全部非法收益,但已查明非法收益为2757元。
2023年11月6日,三门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中梧州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做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决定要求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没收非法收益2757元,并处以5万元的罚款。
2023年4月28日,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对某车辆施救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未执行政府指导价的价格违法行为。
2023年5月22日,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查明该公司在提供高速公路吊车服务时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将计费重量按照“装一次、卸一次”计算;二是将对应收费项的固定收费葫芦岛额(起步价)与出动的吊车数量相乘计算;三是将不属于政府指导价(人工费)的部分纳入“高速公路吊车服务”的计费基准价中计算。
在调查过程中,该公司已退还了相关款项。
2023年9月15日,路桥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对该公司做出了处罚决定。决定要求该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万元的罚款。
2023年10月17日,玉环市市场监管局对某置业有限公司的售楼中心进行检查,发现其公示的商品房销售价目表中销售状态为“认购”的商品房所标注的“销售单价”和“房屋总价”非实际成交价格,其公示的销售单价和房屋总价均高于实际成交的销售单价和房屋总价。
2023年10月18日,玉环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查明当事人在售楼中心场所内公示的已售商品房销售价目表、销售单价“房屋总价”栏未如实标示实际成交价格。
2023年12月5日,玉环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中梧州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三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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