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违反规则横向滑行 发生事故责任自担
根据《中国滑雪运动安全规范》的规定,在雪道上滑雪也是有规则的。在雪道前面的滑行者优先,如果“追尾”后者可能就要承担责任。在雪道内横穿、拐入时,是从上向下滑降的人优先类似于并线车辆不能影响直行车辆的交通规则。否则,拐入、横穿雪道的滑雪者就要承担相应责任。
苑某尽管未成年,但已是一名技术娴熟的滑雪爱好者。在某滑雪场中级道下段横向滑行时与从上而下滑行的杨某相撞,杨某也是未成年人。据医院诊断,苑某左腿髌韧带损伤。苑某认为,杨某在滑行过程中发现前资阳在滑行的自己,未及时避让,以致撞伤自己,应承担侵权责任,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5万余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事发时苑某以较快速度自右侧向左侧横向大幅度滑行,杨某自上而下滑行。根据《中国滑雪运动安全规范》第六条的规定,滑行者在雪道内出发、停止、横穿、拐入时,从上向下滑降的人优先。事发时,杨某基本无法预知及避让苑某的横向滑行。
应由苑某对损害的发生承担全部责任。从安全防护角度看,苑某当天除佩戴头盔外,也未佩戴其他防护用具。其监护人及苑某自身并未充分尽到安全防护义务。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法官谭舒戈认为,滑雪运动本身是一个具有风险的活动。
参加滑雪运动者应了解风险,否则自甘风险。除非对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否则无法请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最终,苑某的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法官提示,滑雪是一项高风险的运动,滑雪者应了解运动规则,尽到合理注意义务,选择不危及前方滑雪者的线路滑行,防止“追尾”;在雪道内不得无故停留、横穿雪道,同时要佩戴好安全头盔、手套、护膝等护具,避免伤害事故发生。 如果发生事故,雪场经营者未尽到及时救助义务,或者雪场本身存在安全隐患,则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刘某在某雪场聘请了教练进行一对一教学,夜间滑雪时摔倒并骨折。他认为,滑雪场没有配备专业救援人员和设备,自己摔倒很久后才得到救助。他要求滑雪场赔偿20余万元。法院审理后认为,事故发生在教学期间,雪场进行了一定的救援,但未能及时救助,刘某被判赔偿4.5万元。近日,一起滑雪场事故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刘某在某滑雪场滑雪时,不慎撞上路边的电线杆,导致肋骨骨折等伤势。经过法院鉴定,刘某损失4.5万元,而滑雪场则被判承担20%的赔偿责任。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法官刘洋指出,作为一家滑雪场经营者,必须要配备专业的救援人员和设备,在伤者受伤后及时履行救助义务。如果发生了事故,还需要及时固定视频证据,以避免在后续纠纷中吃亏。
在另一起案例中,闫先生在某滑雪场滑雪时,撞上了雪道左侧的电箱,导致右侧上颌骨骨折。法院认为,滑雪场未妥善包裹电箱、未设置明显警示标志,也未与雪道进行物理隔离,致使闫先生受伤。最终判决滑雪场承担50%的赔偿责任,赔偿闫先生医疗费和误工费等共计6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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